欢迎进入法制报官方网站!
首页  >  法制  > 正文

民政部:个别外出务工父母“只生不养” 或追究法律责任

更新时间:2016-02-19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2月19日电 民政部副部长邹铭今日在国务院政策吹风会上表示,个别外出务工父母缺乏监护责任意识,很少回家看望和联系在家留守的子女,甚至是“只生不养”,造成一些留守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受到了严重的损害,对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外出务工父母,必须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2016年1月27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部署全面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意见》已经以国务院名义印发实施。《意见》提出建立完善家庭、政府、学校、社会齐抓共管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
 
邹铭指出,《意见》中强调了家庭的监护责任,明确了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四条基本原则,其中首要的原则就是要坚持家庭尽责。目前的情况看,大多数在外务工父母都能够积极地履行监护责任,他们在艰苦打拼,辛勤工作的同时,还经常跟留守在家的子女进行亲情的沟通,及时的了解、掌握孩子们的生活、学习、心理状况,并且给予一些亲情关爱和教育指导。
 
但是,也确有外出务工父母缺乏监护责任意识,很少回家看望和联系在家留守的子女,个别外出务工的父母甚至是“只生不养”,造成一些留守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受到了严重的损害。
 
邹铭说,需要强调的是,这种行为不仅仅有悖于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承担法律责任。《意见》明确要求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确实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者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照料。所以,我们现在出台这样一个《意见》,动员政府和社会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并不意味着外出务工的父母可以“说走就走”,对留守子女不闻不问,甚至变相遗弃留守儿童。《意见》依法提出了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和监护监督,对于不履行监护职责,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规定了几条措施,包括劝戒制止、批评教育、治安处罚、立案审查,直至依法撤销监护权,这些措施都是依法规定和依法执行的。
 
邹铭指出,对经过教育引导或者劝戒、制止,仍然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外出务工父母,必须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切实维护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这是我们在意见里特别突出强调加强家庭监护责任的目的和作用所在。
 
邹铭表示,《意见》对于文件要求的政策措施如何在基层得到很好的落实,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从明确各方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联动,引导社会参与,政府、家庭和社会协同联动这些方面都作了具体规定。
 
第一,要制定一个好的实施方案,建立一个好的联动机制,对本地区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按照《意见》要求予以明确。
 
第二,要有一个好的信息平台和工作平台。一个好的信息平台是确保信息畅通、及时采取干预措施的基本保障,要及时更新、动态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基本信息,将做好定期走访、全面排查、监护指导等日常关爱服务和应急时期的及时干预、及时处置结合起来。同时要有一个好的工作平台,这个工作平台就是相关部门,包括民政部门的县级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以及其他部门的相关服务机构,包括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的一些服务载体,这需要统筹规划,保证这些工作平台在重点地区能够覆盖到位。
 
第三,需要一支好的工作队伍。这个工作队伍一定是要富有爱心,要尽心尽责,而且要经过一些培训,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心理和成长。这个队伍从哪儿来?一个是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一个是相关服务机构的服务人员,还需要社会志愿者、专业社会工作者等方方面面的力量,来做到统筹安排、全覆盖。对于留守儿童比较集中的地区,要加强力量的倾斜,重点把基层的工作力量放在这个地区,还要组织一些专门的培训,培育一些专业的社工和社会组织从事这方面的工作。
 
最后,要有一个好的督促检查机制。这个督促检查机制应该做到常态化,不间断,而且要有一些量化的指标。只有这四个方面的工作在基层得到落实,才能确保我们这样一份好的政策、好的文件能够得到一个好的效果,有效地遏制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的一些不良现象的发生。
(编辑:徐丽)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图片和文字来源于网络收集整理,仅供学习交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并不代表我站观点。本站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有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2023   法制报新媒体  版权所有

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分钟寺枣林新街一号院   邮编:100073   监督热线:010-67231663   邮箱:800@rmfzb.com   网址:www.rmfzb.com

  工信部网站备案信息:   京ICP备13002606号-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证110177号   京公网安10106010084号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图片和文字来源于网络收集整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进行删除。

防诈骗警示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