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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是否纳入法律规范存争议
更新时间:2015-09-07 来源:
家是每个中国人的“根”。家安国可安,家庭和谐至关重要。
然而,全国妇联的一项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全国2.7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每年约40万个解体的家庭中,25%缘于家庭暴力。
为切实保障所有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的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有效预防和依法处置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目前已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草案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对家庭成员实施的侵害行为。”
有专家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同居关系以及前配偶关系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内不属于家庭成员,也不受婚姻法调整和保护。但现实生活中,同居者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是客观存在的,草案不应完全忽视。
“家庭暴力与一般暴力之间是有区别的:一是双方之间在情感和经济上具有依赖性;二是此类暴力行为反复发生,具有周期性;三是加害人实施暴力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控制对方。”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说,与一般暴力不同,家庭暴力中的施暴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施暴方为达到控制受害方的目的而采取的手段,因此不应将家庭暴力与一般暴力同等而言。
夏吟兰认为,家暴的这些特性决定了同居者之间的暴力行为应该纳入反家暴法规范范围。因此,她建议草案增加规定:“具有同居关系、前配偶关系以及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
“根据准用条款,非家庭成员的上述受害人也可以申请专门机构的庇护和人身保护令。这样既不会扩大家庭成员的概念,也便于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夏吟兰说。
中国人民大学客座教授唐新波提出不同意见。他认为同居期间的暴力,通过当事人搬离就可以解决,再涉及的不过是财产分割纠纷,不应属于家庭暴力的一种。而且,同居关系结束后,当事人即使再有矛盾,也不需要提起离婚诉讼或变更监护人,其所受的人身和精神损害都不具有家庭暴力的特殊性,因此不宜将同居生活的人作为草案的适用对象。
据了解,除家庭成员外,不少国家将前配偶、同居者等亲密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视为家庭暴力,适用反家暴相关法律。理由是:前配偶、同居者等人群由于现有或曾经的亲密关系,他们之间的暴力行为具有家庭暴力所特有的隐蔽性、频发性、周期性等特点,需要通过有关家暴的特别法律规定来预防和制止。美国、西班牙、法国、南非等国将前配偶和同居者列为反家暴法适用人群;韩国等国将前配偶和事实婚姻人群列为适用人群;日本等国将事实婚姻人群列为适用人群。
但在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华女子学院教授李明舜看来,上述先例不见得适用我国国情,因为我国目前并不承认同居关系。他同时指出,长期稳定的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类似,但是没有履行合法的结婚登记手续,因此将同居者视为家庭成员并不合适,但这并不代表同居关系不受保护。
“可以在立法技术上采取准用条款,既使同居暴力能适用本法,又不会扩大‘家庭’的内涵,破坏法律体系的一致性。”李明舜建议。
北京工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教授张荆也指出,充分考虑我国国情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衔接以及公众的接受程度,难以将所有的恋爱、约会、同居、伴侣等亲密关系均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因为这不符合法律概念的抽象概括原则,不符合我国的法律体系逻辑,也难以被公众所理解与接受,并且会带来诸多社会问题,从法社会学的角度来说反家暴法的主体范围不宜扩大。(记者张媛)
(编辑: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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