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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甸法院反映《反家庭暴力法》存在五方面困难并提出建议

更新时间:2018-01-18    来源:   
  2016年5月,昭通鲁甸法院被确定为家事审判试点法院以来,试点以来,鲁甸法院办理家庭暴力类案件135件,发放人身安全保护令的3件,判令施暴方进行赔偿9件,涉及家庭暴力受到刑事处罚的5件6人。《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取得初步实效,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尚存在以下困难和问题。
 
   一是受害者取证意识薄弱。受害者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对是否收集相关证据往往比较犹豫。担心收集证据会进一步恶化家庭关系。同时缺乏保存证据的意识和运用证据的意识,少数受害人收集了相关证据却忽视如何去保存管理,致使证据证明力减弱,有的受害者保存了家庭暴力证据,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知道拿出来作为证据使用,采取在法庭哭诉遭受家暴的经历,并试图托人情打赢官司,扰乱了正常的司法活动。
 
   二是审判人员存在“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思想。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反家暴法的一大亮点,但自2016年5月以来,鲁甸法院发出3份人身安全裁定,与地方妇联每年受理的家暴投诉200余起的数量形成鲜明对比。审判人员普遍认为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轻微暴力不是违法行为,“法不入家门”,只要你没犯罪,法几乎是不介入的。
 
   三是认定家暴的证据难。民事诉讼法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特殊情况下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如果机械适用该原则,极易导致实体不公、社会效果不好的后果。家暴具有隐秘性,受害者举证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会同云南省妇女联合会联合制定的《云南省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实施办法》,在《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的基础上,罗列了安机关的告诫书、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居(村)民委员会的接待记录、妇联组织的接待记录、学校、幼儿园的工作记录、伤情鉴定意见等可以作为证明遭受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或紧急危险的证据,但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畸少,伤情鉴定一般情况下只有达到轻微伤以上才可能有,居(村)民委员会、妇联等组织接待记录不规范,受害者的举证责任依然很重。另一方面,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制定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提出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受侵害事实及伤害后果并指认系被告所为的,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但是在实践中,仅凭原告方提供的受伤照片、就诊病历等,是否就能将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缺乏具体操作指引,各地法院做法不一。
 
   四是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受限制。反家暴法在第三章“家庭暴力的处置”这一章节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的职责,但在公安机关如何介入家庭暴力的问题上,一直是实际工作部门在反家暴工作中的难点和争论点。比如,公安机关告诫书可以作为法院制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据使用,但实践中,由于公安民警的认识问题,以及公安民警缺乏与当事人沟通交流、取证的意识和技术,告诫令的制发不如人意。以鲁甸法院2016年至2017年受理的涉家暴的离婚案为例,80%的家暴受害人会选择报警,虽警察出警率在90%左右,但告诫令却为零。我国法律中亦没有关于违反人身保护令属于犯罪的立法规定,所以目前对于违反者仅能适用民事诉讼的司法处罚以及与人身伤害有关的治安处罚,在未达到刑事责任承担的情况下,尚不能进行刑事处罚,这也使得一些胆大妄为、不屑于以身试法的加害人逍遥法外。
 
   五是配套机制不健全。临时庇护场所缺位,没有专门用于家暴受害者庇护的场所,受害者往往临时被安排去宾馆或者是流浪者收容所,法院联系庇护场所不易,且临时庇护场所保密性差、安全性不高。心理疏导机制空白,尽管鲁甸法院已经建立《家事案件心理疏导规则》,与安然公益签订了合作协议,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却面临尴尬的境地,一方面存在心理问题的案件当事人并不愿意接受疏导,甚至排斥疏导;另一方面近年来我院案件数量剧增,审判人员案件审理压力大,无暇兼顾。
 
   针对反家暴法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上述困难和问题,拟提出如下具体工作建议:
 
   一是构建宣传、教育、引导体系。一要深化宣传教育,将反家暴法作为法院普法宣传重点,充分运用现代新兴媒体,大力度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群众维权和自我保护意识。二要加强重点引导,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引导和帮助受害人正确运用法律法规,特别是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报警求助、投诉反映、伤情鉴定等方面予以必要指导,让受害人关心、重视平时证据的收集和保存,为家庭暴力事实认定打好基础。
 
   二是注重与反家暴职能部门间的联动。一要建立联动机制,共享信息平台,法院应争取政府职能部门支持,增强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反家暴意识,形成反家暴的氛围。二要社区试点,以点带面,构建反家暴和谐社区。借助“阳光司法”平台,在社区“以案说法”,发挥法律的指引、教育作用,同时,社区试点能够将反家暴强制报告制度落到实处。
 
   三是构建认定家暴特殊证据规则。一要将证明标准适当向有利于受害人方面倾斜,降低证明难度,采用普通人或者合理人的标准,即并不要求受害人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明显超出对方,而只需达到一般具有普通常识的正常人认为的,具有某种必然的或合理的盖然性或确信程度就够了。采用该证明标准也无形中增加了施暴者的违法行为成本,使其在实施家暴行为时有所顾虑,进而逐渐消除家庭暴力。二要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可根据家庭暴力隐蔽性的特点,进行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当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受侵害事实且指认系被告所为后,举证责任应转移至被告处。当被告否认且无法提供反证的,法院可以推定被告即为加害人,并认定存在家庭暴力事实。
 
   四是实行违反保护令惩戒机制。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鼓励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引导村(居)委会对家暴主动进行劝阻,并可出示相关证明给当事人,以便法院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者进行处罚。
 
   五是推动构建临时庇护场所。家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发现因家庭暴力受到严重伤害需要紧急救治的被害人,应当立即协助联系医疗机构救治;对面临家庭暴力严重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需要临时安置的被害人或者相关未成年人,在建立专业的庇护场所之前,法院应联系当地民政部门,提供必要的物质和生活保障。(文/叶丹)
(编辑: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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