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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存入个人档案
更新时间:2016-01-03 来源:法制网 法制网北京1月3日讯 记者周斌 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明确了责任追究的三类方式,即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领导干部个人被责任追究后,问责情况存入个人档案。
《办法》规定,关于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追究的规定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及其成员、其他院级领导干部,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追究的规定适用于本院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领导干部及廉政监察员。
《办法》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领导班子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明确提出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的个人责任。
《办法》规定,责任追究必须经院党组集体研究决定;院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问责线索后,应当查明情况报院党组研究决定;院内设部门(单位)在工作中发现问责线索,应当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查明情况报院党组研究决定。院党组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由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有关部门执行。同时还规定了被追究人员享有的申辩权和申请复议权。
对于受到责任追究的部门(单位)和领导干部,《办法》明确,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领导干部个人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编辑:刘一龙)
《办法》规定,关于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追究的规定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及其成员、其他院级领导干部,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追究的规定适用于本院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领导干部及廉政监察员。
《办法》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领导班子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明确提出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的个人责任。
《办法》规定,责任追究必须经院党组集体研究决定;院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问责线索后,应当查明情况报院党组研究决定;院内设部门(单位)在工作中发现问责线索,应当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查明情况报院党组研究决定。院党组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由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有关部门执行。同时还规定了被追究人员享有的申辩权和申请复议权。
对于受到责任追究的部门(单位)和领导干部,《办法》明确,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领导干部个人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编辑:刘一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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