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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未经过户登记不能取得所有权

更新时间:2018-05-25    来源:   
房屋的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本是为了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是房屋作为不动产,出卖人已将房屋交由买受人占有和适用,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此时并不意味着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在我国,所有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房屋作为不动产,非经登记不能取得。
 
    案情陈述
 
    2017年7月10日,原告毛江与被告文普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自建楼房第一层东侧面积为98平方米的一套住房,总价款27万元,原告于同日交给被告3.5元现金。此协议双方签字生效,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反悔,否则违约方将承担房屋价款总额20%的违约金。7月20日被告文普即把房子交给了毛江,但双方一直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同年8月被告文普把卖给原告的住房又被卖给了李欢,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后李欢要求原告搬离该房屋时产生争议,原告毛江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该房屋归其所有。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原、被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合法有效。但是房屋为不动产,在没有进行产权登记的情况下原告并没有取得所有权,被告把已经卖给原告的房屋又转卖给李欢,取被告与李欢已经进行了产权过户登记,故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应为李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之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本案被告文普玉把已经卖给原告的房屋进行第二次再卖,实际上已经构成了违约,原告可以诉请被告返还购房款及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但不可以主张该房屋为自己所有,虽然他已实际取得该房屋的控制,但未经登记即视为没有取得所有权,与李欢相比,后者已经经过登记取得所有权了,按照物权法之规定,李欢才是法律上的合法所有人。(作者单位: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赵全能)
(编辑: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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