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法制报官方网站!
首页  >  服务  > 正文

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不得有哪些高消费行为?

更新时间:2017-12-28    来源:   
限制消费措施是指被执行人未按人民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如果那这些人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则应当对该类人员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限制消费措施分为对自然人消费的限制级对单位的消费限制两种:
 
   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对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作者: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赵全能
(编辑:徐丽)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图片和文字来源于网络收集整理,仅供学习交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并不代表我站观点。本站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有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2023   法制报新媒体  版权所有

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分钟寺枣林新街一号院   邮编:100073   监督热线:010-67231663   邮箱:800@rmfzb.com   网址:www.rmfzb.com

  工信部网站备案信息:   京ICP备13002606号-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证110177号   京公网安10106010084号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图片和文字来源于网络收集整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进行删除。

防诈骗警示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