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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出台恶意欠薪入刑标准

更新时间:2015-04-30    来源:中国青年报   

本报广州4月1日电(记者林洁 通讯员林晔晗)试图通过“换手机号码、逃跑藏匿、转移财产、销毁用工关系凭证”等行为恶意欠薪的老板将可能获刑。记者今天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出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数额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下发全省法院执行。其中,广州等6个珠三角城市属于一类地区,汕头等15个城市属二类地区,拖欠工资3个月以上累计超1万元将可能入刑。《标准》已于今年3月3日正式下发施行。

司法统计数据表明,从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规定“对恶意欠薪者入刑”,特别是2013年最高法出台《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相关实务问题作出规定以来,广东省各级法院对依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呈“高压”态势,2012~2014年共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277件、判处被告人295人。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出台后,不少中院就‘数额较大’具体标准问题反映到高院。”广东高院刑三庭庭长王在魁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在司法实践中,对“数额较大”的标准认定存在不同意见,特别是如何把握好地域经济的差异性,需要法院作大量细致的调研认证。广东是劳务输入大省,劳动密集型企业较多,劳资纠纷尤其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频发。因此,有必要制定适应本省情况的具体数额标准,以规范和指导各级法院准确适用法律,解决适用《解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根据广东省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实际情况,《标准》将量刑适用标准分为两类地区,用“两把尺子”,并采取“期限+数额”或者“人数+数额”不同的“两种模式”,对恶意欠薪者量刑。其中,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等6个城市,定罪量刑标准是: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两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

二类地区则包括汕头、韶关等15个城市,定罪量刑标准是: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1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6万元以上。此外,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审理的恶意欠薪案件,按照犯罪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

广东高院副院长洪适权表示,他们在制定标准时主要参考了各地级市人均GDP、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其他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等因素。

(编辑: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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