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
联系我们
一批法律法规今起实施 快递变“慢递”将赔偿
更新时间:2013-03-0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快递变“慢递”要赔偿 野蛮分拣最高罚3万
随着网购的发展,快递服务在大众生活中越来越重要,但由于缺乏相关立法,消费者遇到货物损坏、快件丢失等情况时难以维权。交通运输部日前制定《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对快递市场做出规范,新法将于今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分拣作业时不得野蛮分拣,严禁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邮件)损毁。违反该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赔偿方面,《办法》指出,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
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按照《邮政法》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和快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即赔偿额度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关于损失赔偿的规定,而不受“资费三倍”的现行行规限制,。
关于快递从业人员扣留、盗窃快件(邮件)以及违法提供用户信息等问题,《办法》规定,将由邮政管理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验货与签收顺序这一问题,《办法》指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邮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邮件)外包装完好的,由收件人签字确认。投递的快件(邮件)注明为易碎品及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企业应当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以及与用户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邮件),企业应当与寄件人在合同中明确投递验收的权利义务,并提供符合约定的验收服务,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签字确认。
随着网购的发展,快递服务在大众生活中越来越重要,但由于缺乏相关立法,消费者遇到货物损坏、快件丢失等情况时难以维权。交通运输部日前制定《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对快递市场做出规范,新法将于今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分拣作业时不得野蛮分拣,严禁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邮件)损毁。违反该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赔偿方面,《办法》指出,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
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按照《邮政法》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和快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即赔偿额度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关于损失赔偿的规定,而不受“资费三倍”的现行行规限制,。
关于快递从业人员扣留、盗窃快件(邮件)以及违法提供用户信息等问题,《办法》规定,将由邮政管理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验货与签收顺序这一问题,《办法》指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邮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邮件)外包装完好的,由收件人签字确认。投递的快件(邮件)注明为易碎品及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企业应当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以及与用户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邮件),企业应当与寄件人在合同中明确投递验收的权利义务,并提供符合约定的验收服务,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签字确认。
(编辑:徐丽)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图片和文字来源于网络收集整理,仅供学习交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并不代表我站观点。本站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有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