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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出台全国首例打击窃热法规
更新时间:2013-01-15 来源:生活报近日,哈市制定了全国首例《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盗取供热热能热水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和《关于办理盗取供热热能热水等违法犯罪案件认定被盗取热能热水价值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9日起实施,这标志着哈市打击盗取供热热能热水的行为已经纳入法律的轨道,开创了全国依法打击窃取城市供热资源的先河。《通告》鼓励对盗取供热热能、热水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受理部门为举报者保密。举报电话:哈市城市供热管理办公室87390010,哈市公安局经保支队84694157。
热资源遭窃
全年损失百余万元
近年来,哈市盗取供热热能热水的行为十分严重,一些不法人员和用热大户,采取私接管线、盘管换热、改热用途等非法手段,直接或变相窃取城市供热资源,严重危害了城市供热安全。2012年,哈市公安局经保支队协同哈市物业供热集团保卫、稽查人员,在全市联合开展了护热专项行动,查处洗车行、酒店等违规用热49件,为企业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00余万元。
但是,由于打击窃热具体适用法律缺失,尤其是认定被盗取热能热水数量及价值十分困难,致使经保支队在办理窃热案件中,对绝大多数嫌疑人的窃热行为只能进行行政处罚,很难追究刑事责任,违法犯罪嫌疑人仍然逍遥法外,窃热行为很难得到真正有效遏制。
认定盗取热能数量价值有了依据
《通告》规定,盗取供热热能、热水等行为涉及计量及价值认定的,由哈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出具计量检测报告、哈市物价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进行认定,处理结果依据《规定》相关内容进行处罚。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企业对发现的盗取供热热能、热水等行为,可现场采取切断管线或关闭供热阀门等方式进行制止。供热企业可根据合同约定或报请有关部门批准终止供热,收取应缴费用和违约金,因停止供热产生的经济损失由违法用热单位和个人自行承担。对涉及的违规行为,可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予以处罚;对违反法律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查处;金额较大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处理。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企业及其人员内外勾结,教唆他人或为他人盗取供热热能、热水提供条件或帮助的,由其所在单位严肃处理。以暴力、威胁、殴打、辱骂方式阻碍或拒绝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企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是擅自在供热设施上私接管道或加装放水装置,获取供热热能、热水;
二是擅自在供热设施上加装循环水泵;
三是擅自将供热用散热器改装为换热器,将供热热能用于其他用途;
四是采用热计量方式计取热费的,擅自拆除、损坏、改装、跨越供热计量装置或以其他方式影响供热计量装置正常使用,使其少计量或不计量;
五是擅自增加供热面积或瞒报用热面积;
六是已办理停热或被供热企业停热,在停热期间擅自恢复供热;
七是采用其他方式盗取城市供热热能、热水。
确定7种私自更改供热设施行为 (宋永滨 记者孙海颖)
(编辑:徐丽)
热资源遭窃
全年损失百余万元
近年来,哈市盗取供热热能热水的行为十分严重,一些不法人员和用热大户,采取私接管线、盘管换热、改热用途等非法手段,直接或变相窃取城市供热资源,严重危害了城市供热安全。2012年,哈市公安局经保支队协同哈市物业供热集团保卫、稽查人员,在全市联合开展了护热专项行动,查处洗车行、酒店等违规用热49件,为企业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00余万元。
但是,由于打击窃热具体适用法律缺失,尤其是认定被盗取热能热水数量及价值十分困难,致使经保支队在办理窃热案件中,对绝大多数嫌疑人的窃热行为只能进行行政处罚,很难追究刑事责任,违法犯罪嫌疑人仍然逍遥法外,窃热行为很难得到真正有效遏制。
认定盗取热能数量价值有了依据
《通告》规定,盗取供热热能、热水等行为涉及计量及价值认定的,由哈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出具计量检测报告、哈市物价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进行认定,处理结果依据《规定》相关内容进行处罚。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企业对发现的盗取供热热能、热水等行为,可现场采取切断管线或关闭供热阀门等方式进行制止。供热企业可根据合同约定或报请有关部门批准终止供热,收取应缴费用和违约金,因停止供热产生的经济损失由违法用热单位和个人自行承担。对涉及的违规行为,可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予以处罚;对违反法律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查处;金额较大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处理。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企业及其人员内外勾结,教唆他人或为他人盗取供热热能、热水提供条件或帮助的,由其所在单位严肃处理。以暴力、威胁、殴打、辱骂方式阻碍或拒绝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企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是擅自在供热设施上私接管道或加装放水装置,获取供热热能、热水;
二是擅自在供热设施上加装循环水泵;
三是擅自将供热用散热器改装为换热器,将供热热能用于其他用途;
四是采用热计量方式计取热费的,擅自拆除、损坏、改装、跨越供热计量装置或以其他方式影响供热计量装置正常使用,使其少计量或不计量;
五是擅自增加供热面积或瞒报用热面积;
六是已办理停热或被供热企业停热,在停热期间擅自恢复供热;
七是采用其他方式盗取城市供热热能、热水。
确定7种私自更改供热设施行为 (宋永滨 记者孙海颖)
(编辑: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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