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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老缅泰关于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的联合声明
更新时间:2011-11-11 来源:新华网新华网北京10月31日电 2011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缅甸联邦共和国、泰王国在中国首都北京举行了四国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会议。中国国务委员孟建柱、老挝副总理兼国防部部长当斋、缅甸内政部部长哥哥和泰国副总理哥威率团出席会议。
会议在友好和信任的气氛中进行,并富有建设性。与会各方注意到,近年来湄公河流域走私毒品、武器弹药等犯罪活动突出,频繁发生四国国籍船舶在航行时遭武装人员敲诈勒索、抢劫、枪击等事件。特别是今年10月5日两艘货船在湄公河水域遭袭,造成13名中国船员遇害,对湄公河流域航运安全造成重大威胁;认为有必要加强四国执法部门在湄公河流域的执法安全合作,并采取有效措施打击危害本流域安全的跨国犯罪活动。
与会各方认为,四国执法部门一贯相互尊重和理解,在反恐、打击毒品犯罪、防范和打击非法出入境、打击贩卖武器弹药和拐卖妇女儿童等跨国犯罪活动中密切协作,维护了本地区的安全稳定,巩固和发展了四国人民之间的传统友谊。
为维护湄公河国际航运安全,保障四国经贸和人员的正常往来,与会各方在平等互利、互相尊重主权的基础上,相互通报了湄公河流域的安全形势,共同探讨了加强湄公河流域安全合作、打击跨国犯罪、维护国际航运安全的措施,达成以下共识:
一、同意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加大联合办案力度,尽快彻底查清“10·5”案件案情,缉拿惩办凶手。
二、同意为应对湄公河流域安全出现的新形势,正式建立中老缅泰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机制。
三、同意在四国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机制框架下,具体建立情报交流、联合巡逻执法、联合整治治安突出问题、联合打击跨国犯罪、共同应对突发事件合作机制,以有效维护湄公河流域航运安全秩序,保护四国国籍船舶、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采取专项统一行动,彻底摧毁长期危害本流域安全的犯罪集团。
四、同意各自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落实第三条合作共识,尽快开展联合巡逻执法,为恢复湄公河航运创造安全条件,争取在12月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领导人会议召开之前恢复湄公河通航;尽快联合开展打击跨国毒品犯罪集团行动,防止危害本流域安全的活动发生。
五、同意在四国水上执法部门之间建立直接联络窗口,通过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进行联络。
六、同意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再次举办四国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会议。遇紧急情况或个案,可随时举行工作会晤。
七、同意将在平等互利、相互尊重主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合作,通过协商解决出现的问题和分歧。
八、同意尽快商签中老缅泰《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协议》。
本《联合声明》于2011年10月31日在北京通过。
会议在友好和信任的气氛中进行,并富有建设性。与会各方注意到,近年来湄公河流域走私毒品、武器弹药等犯罪活动突出,频繁发生四国国籍船舶在航行时遭武装人员敲诈勒索、抢劫、枪击等事件。特别是今年10月5日两艘货船在湄公河水域遭袭,造成13名中国船员遇害,对湄公河流域航运安全造成重大威胁;认为有必要加强四国执法部门在湄公河流域的执法安全合作,并采取有效措施打击危害本流域安全的跨国犯罪活动。
与会各方认为,四国执法部门一贯相互尊重和理解,在反恐、打击毒品犯罪、防范和打击非法出入境、打击贩卖武器弹药和拐卖妇女儿童等跨国犯罪活动中密切协作,维护了本地区的安全稳定,巩固和发展了四国人民之间的传统友谊。
为维护湄公河国际航运安全,保障四国经贸和人员的正常往来,与会各方在平等互利、互相尊重主权的基础上,相互通报了湄公河流域的安全形势,共同探讨了加强湄公河流域安全合作、打击跨国犯罪、维护国际航运安全的措施,达成以下共识:
一、同意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加大联合办案力度,尽快彻底查清“10·5”案件案情,缉拿惩办凶手。
二、同意为应对湄公河流域安全出现的新形势,正式建立中老缅泰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机制。
三、同意在四国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机制框架下,具体建立情报交流、联合巡逻执法、联合整治治安突出问题、联合打击跨国犯罪、共同应对突发事件合作机制,以有效维护湄公河流域航运安全秩序,保护四国国籍船舶、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采取专项统一行动,彻底摧毁长期危害本流域安全的犯罪集团。
四、同意各自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落实第三条合作共识,尽快开展联合巡逻执法,为恢复湄公河航运创造安全条件,争取在12月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领导人会议召开之前恢复湄公河通航;尽快联合开展打击跨国毒品犯罪集团行动,防止危害本流域安全的活动发生。
五、同意在四国水上执法部门之间建立直接联络窗口,通过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进行联络。
六、同意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再次举办四国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会议。遇紧急情况或个案,可随时举行工作会晤。
七、同意将在平等互利、相互尊重主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合作,通过协商解决出现的问题和分歧。
八、同意尽快商签中老缅泰《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协议》。
本《联合声明》于2011年10月31日在北京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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