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法制报官方网站!

当前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更新时间:2017-11-14    来源:   
  据统计鲁甸县人人民法院自2016年1月建设法律援助工作站以来,办理援助申请135次,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案件与之前相比明显增多,接受咨询、参加诉讼前调解的案件86件,相比之前也较多。但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要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一、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是法律援助不规范,流于形式。第一由于法律援助工作是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一项义务性工作,绝大多数援助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只是应付出庭,等待法院裁判后拿到法律文书完成援助案件任务,以便拿到援助补贴。没有起到帮助弱势群体维权的实质性作用。具体表现为:刑事案件的援助律师多数仅到法院刑事庭拿一份起诉书了解案情,很少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或到刑事庭阅卷、复印案卷材料,不认真了解案件情况敷衍了事发表辩论意见。民事案件的援助律师、法律工作者对当事人合理合法的诉讼请求项目漏列,如:当事人因伤致残的,诉状中不提精神抚慰金的合理诉请等、对案件事实部分调查不详尽、在庭审中以“没有辩论意见”代替发表辩论意见消积作为,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导致很多人认为,不花钱请的律师肯定是不尽心尽力帮忙办事的。第二少数援助律师、法律工作者虽不向当事人收取代理费,但仍违规向当事人收取几十至几百元小额不等的诉状打印费、交通费。像这样的案件情况比较多。
 
    二是法律援助经费短缺,导致很多工作难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开展。法律援助既是一项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制度,也是一种社会服务,它不以追求盈利为目的。但是,法律援助同样要受到客观规律的制约,一个合格的法律援助服务,必须有一定的服务成本做基础。然而,在基层实践中,普遍存在着经费短缺的问题。主要表现:第一地方法律援助经费没有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在目前市场经济环境中,律师业务已经进入市场化运作。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法院指定的案件或申请援助的案件,指派律师无偿提供服务,不给案件代理补助和办案经费,仅靠律师及法律工作者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无偿提供法律援助,恐怕很难维持长久。再加上基层法律援助中心没有车辆,没有打印机或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又没有其他经费来源,法律援助工作常常遇到尴尬或者是寸步难行。据调查,因没有经费,有些律师出现了有偿服务和变相收费,甚至是虚设法律援助机构。第二有的地方财政拨款偏少,经费来源渠道单一。虽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在解决经费保障问题上做了很多工作,基层党委、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给予了支持,但是相当一部分县级财政只解决了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和办公经费,而没有解决法律援助的业务经费。有些法律援助机构所获得的法律援助业务经费只是机构建立时的启动性经费,没有后续性的法律援助业务经费。有些虽然列入了财政预算,但财政拨款偏少,而且往往还会被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占用,法律援助经费得不到合理使用,不能做到专款专用,影响了办案质量与效率。
 
    三是基层社会配合不力,给法律援助工作带来困难。法律援助是一项社会化的系统工程,它需要公、检、法、劳动社会保障、民主教育等许多部门共同携手,通力协作才能完成。但目前社会上一些人错误地认为法律援助就是法律援助中心的事。特别是在配合方面不够默契。比如,对一些未成年人的犯罪,犯罪嫌疑人的家人有的不愿再去聘请律师辩护,一味认为孩子小,犯了罪,随法院怎么办就怎么办。而按照法律程序,法院常常要求法律援助中心安排律师,无偿出庭作辩护人。有时,在开庭的前一天,才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辩护。律师要到法庭查阅卷宗,复印案卷,还必须经法院领导签字盖章。由于法院领导工作繁忙,作为一名普通律师有时不能及时找到法院领导,开庭的期限又紧,律师感到非常为难,非常被动, 这种无偿的被动服务,很难保证服务质量,从某种程度上也使一些律师的工作积极性受到挫伤。凡此种种,都直接影响着法律援助工作的健康开展。
 
    四是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很难得到充分的发挥。法律援助本身是为了那些无钱聘请律师的特殊群体服务的,但还是有一些当事人不符合法律援助困难群众对象,却获得无偿法律援助,挤占了法律援助有限资源。也有少数不属于《法律援助条例》中规定的法律援助类型的案件,由于政府行政指令,司法局法律援助部门只有派员进行法律援助。
 
    二、出现以上问题的原因
 
    产生上述现象的具体原因有:一是多数法律援助律师、法律工作者受利益驱动只注重经济效益,对于没有收取代理费、当事人绝大多数又是不懂法的困难群体的法律援助案件,诉讼结果好坏对其个人影响不太,因此造成其不认真履职。二是对援助案件的收费缺乏有效监管,律师、法律工作者对当事人的收费往往都是私下进行的,难以发现。三是政府部门出于种种原因,不顾及法律援助相关规定,行政指令法律援助部门派员进行法律援助,法律援助部门出于服从政府工作安排只有进行法律援助。四是实施法律援助的绝大多数就是司法局的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对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难免听之任之“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三、意见和建议
 
    一是拓宽法律援助经费渠道。《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同时还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因此,在我国,法律援助经费是以政府拨款为主,以社会捐助和行业奉献为辅。从基层实践来看,当前,法律援助经费需要多渠道筹措。一是进一步强调政府对法律援助的责任。责任就是义务,意味着政府对于法律援助不能懈怠,不能推诿,不能可有可无,而应当采取多方措施,加大保障和支持力度。其中,最重要的是提供财政支持。国家应统一要求,确立法律援助个案经费最低标准,落实到律师本人;指令基层区县政府把法律援助活动经费列入当地政府的财政预算,由人大监督,设立独立账户,并实行年度审计制度,确保法律援助获得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二是设立县级法律援助基金。以基金形式接受捐助,增强融资能力,广泛筹集资金,并通过合法运作使基金增值,从而扩大法律援助可使用资金,使基金会募集的资金作为有效的、较为持久的法律援助资金来源。三是设立发行社会公益福利彩票。根据民政部的有关规定,发行公益福利彩票的目的是更好地集资兴办社会福利事业。从法律援助的本质特征来说,法律援助也是救济贫困者,为特殊困难的人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公益事业。因此,要争取在社会福利资金中分配一定比例用于法律援助事业,也可在公益彩票中设法律援助彩票,募集社会资金,所获收益全部用于法律援助。
 
    二是加强监督与协调。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律师、法律工作者日常工作的监管,加强与法院的工作沟通,对律师、法律工作者法律援助案件进行回访,杜绝法律援助中乱收费、不作为等不良行为发生。实施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奖惩制度。将办案补贴发放与案件质量相挂钩,进一步激发援助律师、法律工作者的责任心和积极性。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社会反响效果好的案件,适当提高办案补助。对办案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降低办案补助。每年应该举办一次协调会,对上一年参与法律援助的案件进行一次总结,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政法委牵头协调法律援助中心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及相关部门的关系,为法律援助开绿灯。比如,法院要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律师代理,必须给援助中心的律师留有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在这些细枝末节上,目前虽然有明文规定,但没有具体得到落实。有关部门在落实规定上应当加强监督,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否则,律师就没有时间调查取证、掌握案情,更好地为当事人作好辩护,由于时间紧,案情复杂,辩护很可能就会成为走过场的问题,造成服务质量低劣,丧失贫弱群体对法律援助的信心。
 
    三是加强宣传。继续加大对《法律援助条例》的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让老百姓知道哪些案件该援助,哪些案件不该援助,以减少一些案件当事人到法律援助中心软缠硬磨,让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能够腾出更多精力,投身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工作要想发展,就必须更加自觉地坚持人民群众满意的标准,积极探索司法行政工作服务群众的新思路、新途径,不断推出便民利民惠民的新举措。法律服务要围绕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全方位的法律需求去拓展,为群众解决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法律援助要围绕让公民平等地享受法律保护去加强,加大对农民工、残疾人、农村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弱势群体的关注力度,帮助困难群众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四是倡导依法行政的执政理念,政府部门应带头严格依法、依规办事。避免不当行政指令浪费有限公共资源而让少数人获得不当利益。总之,法律援助需要社会方方面面的支持和关注。公正与效率是我国司法一个世纪的主题,要实现公正与效率,就必须由法律援助作保障。我们呼吁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法律援助工作,促进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健康发展!(文/丁章艳)
 
(编辑:高洋)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图片和文字来源于网络收集整理,仅供学习交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并不代表我站观点。本站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有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2023   法制报新媒体  版权所有

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分钟寺枣林新街一号院   邮编:100073   监督热线:010-67231663   邮箱:800@rmfzb.com   网址:www.rmfzb.com

  工信部网站备案信息:   京ICP备13002606号-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证110177号   京公网安10106010084号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图片和文字来源于网络收集整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进行删除。

防诈骗警示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