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法制报官方网站!

离婚后才知女儿非亲生 男子怒告前妻获赔两万

更新时间:2015-12-22    来源:   
  南都讯 记者张广军 通讯员卢思莹 秦达惠龙门一男子离婚后抚养一对儿女,后做亲子鉴定发现女儿非亲生,怒告前妻索赔10万元。龙门法院最终判决女方赔偿男方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女儿由女方自行抚养并承担抚养费。
 
    女方扬言“孩子是谁的还不知道”引起男方怀疑
 
    据介绍,龙门男子阿勇与女子阿琴2011年结婚,结婚后数月,儿子出生,2014年女儿出生。女儿出生后,因感情不和,双方无法继续生活下去,协议离婚,并约定儿子小千的抚养权归女方,女儿小雨的抚养权归男方。同时阿勇补偿女方青春损失费10万元。离婚手续办理后,女方搬离家庭,但没有带走儿子。阿勇向女方支付青春损失费后,还要抚养一对儿女。
 
    离婚后一次偶然聊天,女方除了索要青春损失费,并扬言“孩子是谁的还不知道”,这让阿勇心里放不下。于是,离婚1年后,阿勇做了亲子鉴定,结果显示儿子是亲生的,但女儿并非自己亲生。深受打击的阿勇遂将前妻阿琴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取消离婚协议中支付女方10万元青春损失费的条款,改为女方赔偿10万元,女儿由女方抚养。
 
    阿勇表示,被告阿琴与其他男性发生婚外性行为,导致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生育女儿小雨,并为此投入了巨大的精力、财力与时间,而结果女儿小雨却非亲生,自己身心受到极大伤害。
 
    女方存在重大过错,男方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
 
    昨日审理此案后,龙门法院通报该案判决结果称,阿勇、阿琴婚姻存续期间,阿琴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并生育他人子女,其行为属于严重过错,使阿勇误把女儿当做亲生女儿抚养,最终结果却是抚养了非婚生子女。因不是阿勇亲生女儿,让其继续抚养不合情理,所以判决女儿由女方自行抚养并承担抚养费;儿子应由男方抚养,但女方应一次性支付从离婚协议签订之日起(即2014年11月8日起)至儿子18周岁为止的抚养费(抚养费按每月500元计算)。
 
    同时,审理该案的女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女方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并生育他人子女,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酌定女方赔偿男方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编辑:徐丽)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图片和文字来源于网络收集整理,仅供学习交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并不代表我站观点。本站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有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2023   法制报新媒体  版权所有

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分钟寺枣林新街一号院   邮编:100073   监督热线:010-67231663   邮箱:800@rmfzb.com   网址:www.rmfzb.com

  工信部网站备案信息:   京ICP备13002606号-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证110177号   京公网安10106010084号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图片和文字来源于网络收集整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进行删除。

防诈骗警示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