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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水果刀抢夺构成抢劫
更新时间:2017-12-20 来源: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23日零时许,被告人李某手里拿着一把7公分长的水果刀,路过鲁甸县文屏镇时,看见前面有两个步行的女子拎着包,李某认为二女可能带有钱财,产生非法占有之念,遂赶上刘某姐妹,乘二人不备夺走刘某手中的包裹即打算逃跑,刘某姐妹见包被夺,本欲追赶,但见李某手里的水果刀后便放弃追赶,不得已大声呼叫“抢劫”,过路之人江某见此情景便追赶李某。后李某被其他路过的人合力制服。后李某交代,该水果刀是其心爱之物,他一直带在身上,在实施抢夺时,也没有使用该水果刀完成抢夺的意图。另查明李某抢夺所获现金2500元。
分歧意见
对被告人李某的犯罪行为如何定性,形成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已构成抢夺罪。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随身携带水果刀的行为,应按照携带凶器进行抢夺的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已构成抢夺罪。李某虽随身携带水果刀,但李某并未向被害人出示也没有使用该水果刀,也没有使用该水果刀完成抢夺的意图。不应以抢劫罪进行定罪处罚,只构成抢夺罪。
法理分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抢夺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将水果刀带在身上,水果刀是国家禁止携带的器械,且携带水果刀在日常中也不被允许,本案李某虽主观上没有打算使用水果刀进行抢夺,其目的在于吓唬被害人,且被害人也确实因为看见李某的水果刀而放弃追赶,是的被害人不敢反抗。李某的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罪所具备的主观要件,应按抢劫罪定罪处罚。
(作者单位: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赵全能)
(编辑:李正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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