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法制报官方网站!
首页  >  服务  > 正文

携带水果刀抢夺构成抢劫

更新时间:2017-12-20    来源: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23日零时许,被告人李某手里拿着一把7公分长的水果刀,路过鲁甸县文屏镇时,看见前面有两个步行的女子拎着包,李某认为二女可能带有钱财,产生非法占有之念,遂赶上刘某姐妹,乘二人不备夺走刘某手中的包裹即打算逃跑,刘某姐妹见包被夺,本欲追赶,但见李某手里的水果刀后便放弃追赶,不得已大声呼叫“抢劫”,过路之人江某见此情景便追赶李某。后李某被其他路过的人合力制服。后李某交代,该水果刀是其心爱之物,他一直带在身上,在实施抢夺时,也没有使用该水果刀完成抢夺的意图。另查明李某抢夺所获现金2500元。
 
   分歧意见
 
   对被告人李某的犯罪行为如何定性,形成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已构成抢夺罪。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随身携带水果刀的行为,应按照携带凶器进行抢夺的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已构成抢夺罪。李某虽随身携带水果刀,但李某并未向被害人出示也没有使用该水果刀,也没有使用该水果刀完成抢夺的意图。不应以抢劫罪进行定罪处罚,只构成抢夺罪。
 
   法理分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抢夺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将水果刀带在身上,水果刀是国家禁止携带的器械,且携带水果刀在日常中也不被允许,本案李某虽主观上没有打算使用水果刀进行抢夺,其目的在于吓唬被害人,且被害人也确实因为看见李某的水果刀而放弃追赶,是的被害人不敢反抗。李某的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罪所具备的主观要件,应按抢劫罪定罪处罚。
 
   (作者单位: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赵全能)
(编辑:李正兵)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图片和文字来源于网络收集整理,仅供学习交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并不代表我站观点。本站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有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2023   法制报新媒体  版权所有

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分钟寺枣林新街一号院   邮编:100073   监督热线:010-67231663   邮箱:800@rmfzb.com   网址:www.rmfzb.com

  工信部网站备案信息:   京ICP备13002606号-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证110177号   京公网安10106010084号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图片和文字来源于网络收集整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进行删除。

防诈骗警示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