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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
更新时间:2017-12-20 来源: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不可或缺的一类合同,承揽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呢?
第一,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标准和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也就是说,定作人通过签订承揽合同所欲得到的并非承揽人的单纯的劳务,而是其劳务的结果,承揽人提供的劳务只有与工作成果相结合,才能满足定作人要求。这一特点决定了其标的只能是作为义务,否则将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这一特征也决定了将其与雇佣、服务等单纯提供劳务的合同区别开来。
第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的标的是承揽人完成并交付的工作成果,该工作成果在合同订立时是不存在的,而必须通过承揽人的承揽行为来完成。无论定作物的最终成果以何种形式体现,它都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满足定作人在合同订立之时的合同目的。
第三,承揽人完成工作具有独立性。 具体分为工作上的独立和人格上的独立。工作上的独立是指,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订立承揽合同,一般是建立在对承揽人的能力、条件等基础上,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独立承担完成合同约定的承揽合同内容。如承揽人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对此向定作人负责。人格上的独立是指承揽人不受定作人的管束、约束,享有独立的工作空间,只要在约定的期间完成工作内容即可。综上,承揽人对完成工作有独立性。
第四,承揽合同具有人身信任依附性。定作人之所以与承揽人签订承揽合同是基于对承揽人进行了解之后产生信任而决定的,定作人相信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力能独立完成工作的合同。基于这种信任基础,承揽人不得未经定作人统一而将承揽的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否则就违背了承揽合同订立的基础。
第五,承揽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承揽人与定作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承揽合同即可成立生效,无须交付定作物或加工物,因此为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承揽合同一旦成立,当事人双方均需负担一定的义务,且双方的义务是相对应,一方的义务就是他方的权利,反之亦然,因此承揽合同是双务合同。承揽人要付出自己的劳动,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成果,定作人要向承揽人支付约定的报酬。
承揽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如无附条件、附期限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享有权利负担义务。鉴于承揽合同系双务合同,一方的权利就是对方的义务,反之亦然。所以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义务是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受领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承揽人的义务是完成工作成果;依约提供材料;接受定作人的监督、检验;交付完成的工作成果。
(作者单位: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马怡诚)
(编辑:李正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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