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鲁甸县法院诉讼调处中心接待了一起确认婚姻无效的离婚案件。
案情:家住鲁甸县文屏镇东门的张某来到法院,向法官咨询其与丈夫的婚姻关系。其与丈夫系表兄妹,为了亲上加亲,在父母的包办下,2013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感情一般,2014年因双方所生的小孩不幸夭折,其丈夫一气之下离家出走,从此杳无音讯。为此,两个家庭关系紧张,婆媳矛盾加大。2015年张某也外出昆明打工。时隔两年的时间,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但因无法和丈夫联系,为此一直苦恼,特打算向法院起诉离婚。
法官释法:张某与丈夫系表兄妹,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法律明确规定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其婚姻无效,而且自始无效,夫妻关系也不以感情是否破裂为由来处理,若张某和其丈夫的确属于表兄妹,法院应确认他们的婚姻关系无效。
法官点评:《婚姻法》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二)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 重婚的; (二)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 未到法定婚龄的。(作者: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丁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