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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释解教人员可获就业帮助
更新时间:2012-11-27 来源:法制网 法制网讯 记者刘建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定期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学习、生活、就业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开展针对性的帮助、服务。”经过近一年的研究论证,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通过了《上海市安置帮教工作规定》。
对于安置帮教的工作体制,规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帮教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安置帮教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市和区、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置帮教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乡镇、街道司法行政机构具体承担安置帮教的日常工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工商、财政、税务、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规定要求,监管场所应当在服刑劳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前三十日,将有关信息通知区县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以及乡镇、街道司法行政机构;乡镇、街道司法行政机构应当在服刑劳教人员刑释解教前,告知其家属将其接回;对有特殊困难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刑释解教人员,应当帮助其返回居住地;服刑劳教人员刑释解教后,其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司法行政机构应当主动关心,及时了解其生活、就业等情况。
为使刑释解教人员获得就业帮助,规定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促进就业有关规定,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等相关工作,鼓励其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安置帮教工作的需要,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支持等多种形式,建立具有食宿、教育、培训、救助等功能的过渡性安置基地,临时安置在生活、就业等方面有特殊困难的刑释解教人员。
对于安置帮教的工作体制,规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帮教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安置帮教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市和区、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置帮教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乡镇、街道司法行政机构具体承担安置帮教的日常工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工商、财政、税务、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规定要求,监管场所应当在服刑劳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前三十日,将有关信息通知区县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以及乡镇、街道司法行政机构;乡镇、街道司法行政机构应当在服刑劳教人员刑释解教前,告知其家属将其接回;对有特殊困难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刑释解教人员,应当帮助其返回居住地;服刑劳教人员刑释解教后,其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司法行政机构应当主动关心,及时了解其生活、就业等情况。
为使刑释解教人员获得就业帮助,规定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促进就业有关规定,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等相关工作,鼓励其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安置帮教工作的需要,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支持等多种形式,建立具有食宿、教育、培训、救助等功能的过渡性安置基地,临时安置在生活、就业等方面有特殊困难的刑释解教人员。
(编辑: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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