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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监督全国性统一操作规范亟待出台

更新时间:2012-12-04    来源:法制网   
  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扩大到整个民事诉讼领域,是即将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的亮点之一。民事检察监督职能怎样定位,如何进行民事执行监督,是近日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学习贯彻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座谈会关注的焦点,也是即将出台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办案规则》讨论稿着重要解决的难题。

执行监督程序亟需统一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副处长申金玉表示,修改后的民诉法给检察监督工作带来诸多变化,检察监督范围由过去仅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进行监督,扩大到对包括民事执行在内的整个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尤其是新增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还需要经历艰难的探索。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法律监督进行了有益探索。但由于缺乏相应的立法支持,执行检察监督的探索存在地区发展不平衡问题。根据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会签文件的精神,检察机关在12个省份开展了民事执行监督试点,对进一步明确民事执行监督的范围、程序、方式发挥了积极作用。其他一些地方检察机关也依据地方人大关于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决定,认真开展了民事执行探索,并与法院就执行监督的方式、程序等达成会签意见。

据江苏省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该院已将民事执行纳入法律监督范围,明确对执行裁定确有错误的,通过抗诉或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进行监督;对执行程序违法、执行行为不当的,提出检察建议;对执行人员违法可能涉及职务犯罪的,及时向自侦部门移送线索。此外,该院还建立了联席会议、检察机关介入调查等制度。

随着民诉法的修改,民事执行监督名正言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副检察长袁汉钧认为,检察机关加强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目前,应明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原则、范围,规范监督的方式、程序,逐步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全国性的统一操作规范亟待出台。

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潘剑锋看来,建立完备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体系,首先需要解决检察机关在民事执行领域的角色定位,其次要明确行使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应坚持合法正当适度监督、监督与协助并重、穷尽执行救济和内部监督3大原则,着重解决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程序性构建,明确监督范围、监督对象、具体监督方式等。

检察建议细则有待出台

申金玉告诉记者,最高检2001年通过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专门规定了检察建议这一监督方式,修改后的民诉法将这一监督方式以立法形式予以明确。过去仅仅是以抗诉形式启动再审程序进行检察监督,新民诉法增加了检察建议方式,加强了人民检察院的同级监督,检察机关的职责也相应增加。

“检察建议相比抗诉,并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实质上就是督促法院,给法院提出建议,以确定相关法律问题如何处理。”申金玉说,另一个不同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而抗诉只能由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

"由于有关检察建议的实施性细则缺位,检察建议制度在实践中将面临困境。何种情况适用检察建议,适用的程序、后果,适用范围、对象、条件,提出检察建议的主体、载体、方式、具体内容,检察建议的接收主体、法律文书样式、反馈机制,检察建议的效力、保障性机制,即对当事人、案外人的调查核实权如何适用等,都有待进一步细化。"潘剑锋说。
(编辑: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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