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近日经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因老、弱、病、残等原因不能到选举大会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以设立流动票箱投票。
办法要求,村民选举委员会对被提名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后,按照主任、副主任正式候选人人数分别比应选人数多一人、委员正式候选人人数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的数额,以提名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至少有一名人数较少的民族成员。
办法提出,村民委员会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选举时,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应当设立选票发放处、秘密写票处、选票代写处和投票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根据自己的意愿单独填写选票,其他人不得围观、干扰。因特殊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代写处工作人员或者除候选人以外的人员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任何人不得亮票、拍摄选票或者在选票上做记号。此外,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直接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
办法同时规定,选举中存在以暴力、威胁、欺骗、诬告、诽谤等不正当手段妨碍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直接或者指使他人用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贿赂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候选人或者选举工作人员;涂改、伪造选票,虚报选票数或者篡改选举结果;对举报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等行为的,村民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