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人防部门的审查、认可不得发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房产证;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可通过多种途径投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并享受优惠政策;人民防空专业队平时应当纳入政府应急救援体系……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简称《办法》),在加强对人民防空资源的利用,提高人民群众的防空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遏制逃建、漏建防空地下室等方面,做出了许多新的制度规定。
防空专业队应纳入政府应急救援体系
据介绍,此前湖南省的人防建设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逃建漏建防空地下室,逃缴漏缴易地建设费等现实的问题和乱象。为进一步规范、指导和强化湖南省的人防建设,促进突出问题的解决,此次新修订的《办法》不仅条目数量从28条增加到了43条,而且其中的20条都作了重大修改,对各方面的权利、责任以及相关的惩罚措施都进行了细化。
为进一步加强对人民防空资源的平时利用,提高人民群众的防空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防空和防灾救灾宣传教育,增强公民防空和防灾救灾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人民防空专业队和防空指挥系统、通信工程、掩蔽工程等,为平时防灾救灾服务,发生火灾、爆炸、化学灾害等重大突发事件时,可以利用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发放防灾警报信号;人民防空专业队平时应当纳入政府应急救援体系,参与防灾救灾工作。
投资人防工程建设可享优惠
作为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不少人防工程平时大多可作为商场、停车场、过街通道,从而不仅可促进商业经济发展,也能为社会提供就业岗位、缓解交通拥堵。为此,《办法》明确规定,鼓励、支持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投资者可以享受诸多优惠政策,如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使用税,并享受所得税、营业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以及水电增容、用电、用水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办法》同时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并与地面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使用;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应在批准后,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不得批准免交、减交或者缓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违反规定批准减、免、缓修建防空地下室或者批准减、免、缓缴易地建设费的,批准文件无效,上级人防部门可以责令补建补缴。
未经人防部门认可不得发放房产证
为依法规范政府、人防及其他部门的行政行为,进一步遏制逃建、漏建防空地下室,少缴、不缴易地建设费的现象,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办法》在法律责任方面进行了补充、完善和细化。
《办法》明确规定,防空地下室设计未经人防部门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未取得人防部门的认可文件,住建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书。对此,有专家指出,人防部门参与建设项目报建联审和竣工验收,意味着人防部门的审查意见将作为规划、住建、房产等部门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前置条件。
此前,一些企业为降低修建成本,往往故意不按设计图纸施工,造成质量不合格。虽然人防部门可对其罚款1至5万元,但对于许多大的房地产企业来说,5万元的罚款与修建人防工程的成本相比明显过低,企业因此逃避了法律义务。为减少、遏制这种恶意逃避法律义务的行为,《办法》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明确规定,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或者不按设计图纸施工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于拒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人防部门可以责令限期重建或者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此,有专家指出,无论是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还是重建或者缴纳易地建设费,都将大大增加违法成本,从而有效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