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江西省政府法制办正式公布《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在省政府法制办网站公开刊登全文内容,以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条例》的制定有利于从立法层面保证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护好鄱阳湖及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境。
《条例》规定要建立健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生态补偿机制,设立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其中,因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的需要,使湿地资源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给予补偿。而湖区专业渔民因禁渔期造成生活困难的,也应当给予必要的生活补助。要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逐步建立绿色国民经济核算考评机制,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实绩考核结果,作为其主要负责人任职、奖惩的重要依据。
《条例》规定,湖体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围湖造地、围湖养殖;向鄱阳湖水体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采用炸鱼、电鱼、毒鱼、定置网等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采用天网、投毒、强光等方式非法猎捕候鸟,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候鸟等。同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对于在鄱阳湖禁采区、禁采期进行采砂活动的,扣押采砂船舶或设备,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于围湖造地、围湖养殖的,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于向鄱阳湖水体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等行为,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于采用炸鱼、电鱼、毒鱼、使用定置网等捕捞鱼类行为,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