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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鉴定应举证责任倒置

更新时间:2011-07-01    来源:   

正在北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6月28日分组审议了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一些常委委员建议,职业病诊断鉴定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哈斯巴根等委员说,现行的职业病防治法虽然明确授权卫生部门制定具体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但是举证责任并未明确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必须有职业接触史作为基础,同时还需要大量的现场检测资料,以及职工接触危害因素的时间、程度和方式等现场调查资料。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资料,有的职业病将无法做出正确的诊断。因此,为切实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使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有关的条款,应该在本法中明确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汪纪戎委员说,草案改的比较多的内容是规范、诊断和仲裁部分,明显偏重于末端治理。职业病防治应该以预防为主、预防为先,关口必须前移。贺旻委员也认为,职业病防治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但法律条款对突出“以防为主”尚不够,特别是增加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人、财、物投入及提高基层主管部门监管水平等仍存在较多问题。

任茂东委员说,要强化以预防为主的职业病防治理念。因为大多数职业病在发病后都具有不可逆转性,无法根治,并会造成部分劳动者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的严重后果。以发病比例最高的尘肺病和职业中毒为例,如果肺部已经纤维化,尘肺病工人无法再康复,而只能接受治疗措施延缓病情进展。而慢性苯中毒也会对脊髓产生不可逆的损害,严重时将导致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只有坚持以预防为主的立法理念,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才能有效应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面临的严峻挑战,切实改善职业健康与安全状况,维护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及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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